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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会计培训学校

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涉及的税种

来源:陕西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9/5/14 15:23:39

固定资产出租及出售涉及的税种

问:我公司购入吊车一辆出租并出售给关联企业,先按财产租赁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,后以不高于出售,交纳购销合同印花税,这种纳税处理是否全面和正确?若我公司交纳上述税金后,由对方将全部税款汇入我公司,我公司账务该如何处理才不违背税法规定?谢谢!

答:您好!是先出租,然后出售吧。

出租是征收增值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印花税、所得税。

出售需要缴纳增值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印花税、所得税。

您司是纳税人,所以应该由自己来承担税款,这儿由购买方承担税款,已经违反了税法的规定,您企业与关联方就约定,将税款计入出租和出售收入,不要约定由关联方承担。


印花税

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,属于行为税。

1.购销合同: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。

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,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、销金额合计数,适用税率0.3‰。

2.加工承揽合同,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。

(1)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、定做:

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,加工费金额按“加工承揽合同”( 0.5‰),原材料金额按“购销合同”( 0.3‰)计税,两项税额相加数,即为合同应贴印花;

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,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.5‰计税贴花——从高原则。

(2)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:原材料不计税,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,按0.5‰计税贴花。

3.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,计税依据为勘察、设计收取的费用(即勘察、设计收入)。

4.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,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,不得剔除任何费用。

5.财产租赁合同,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(即租金全额)。

6.货物运输合同

(1)一般规定:取得的运输费金额(即运费收入),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、装卸费和保险费等。

(2)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:

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,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,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;

凡分程结算运费的,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,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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